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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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中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黄运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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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保194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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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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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中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黄运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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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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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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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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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77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黄运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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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佣金款139356元;2.被告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9356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被告黄运鼎对被告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88元,保全费1216.78元,由被告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运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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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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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44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小彩 被告- 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黄运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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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潘小彩诉被告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黄运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案号为:(2021)桂0105民初440号,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提成款剩余部分15799元;二、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2021年6月15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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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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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77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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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黄运鼎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决被告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39356元及违约利息(违约利息以13935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由2020年6月6日起计至支付完139356元之日);二、判决黄运鼎对上述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诉讼费由被告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黄运鼎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2月22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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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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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77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市中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黄运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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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南宁市红木林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7785号,提出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广西南宁市中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39356元及违约利息(违约利息以13935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由2020年6月6日起计至支付完139356元之日);2、请求判决黄运鼎对上述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广西南宁市中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黄运鼎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2月16日下午15: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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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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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766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潘小彩 被告- 广西博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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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潘小彩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76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766号仲裁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一庭604室(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5530096)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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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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