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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之光

    深圳市科之光工业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南边头工业区第4栋2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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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514号之三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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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3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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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5执33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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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11-22 2018-12-28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之光工业有限公司、何义生、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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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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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6-08-18 2016-08-18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之光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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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民初1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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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2-26 2021-04-19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04执435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之光工业有限公司 何义生 李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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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G57 2018-07-05
    2 (2016)粤03民初1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 深圳市科之光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何义生 李娜 李伟峰 钜龙实业有限公司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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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71 2018-05-15
    3 (2016)粤0305民初44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被告- 何义生 李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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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G87 2017-03-30
    4 (2016)粤0305民初44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被告- 何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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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G24 2016-08-04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粤0304执4357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暂无 2017-03-08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31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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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192号 -

    当事人- 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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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192号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娜、何义生、李伟峰: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1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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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2

    (2020)粤03执异11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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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异1130号 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钜龙实业有限公司 李娜 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 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李伟峰 何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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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130号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娜、李伟峰、杨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义生、李娜、李伟峰、钜龙实业有限公司、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1130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义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1002房产[不动产权证号:3000516359]不带租约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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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3

    (2019)粤03执3514号拍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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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51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钜龙实业有限公司 李娜 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 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李伟峰 何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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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514号之二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义生、李娜、李伟峰、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义生、李娜、李伟峰、钜龙实业有限公司、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李伟峰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17栋C座1101房产;被执行人何义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1002房产;被执行人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嘉定镇黄坑村)工业用地使用权、其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西外环路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嘉定镇黄坑村)厂房、宿舍,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伟峰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17栋C座1101房产;被执行人何义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1002房产;被执行人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嘉定镇黄坑村)工业用地使用权、其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西外环路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嘉定镇黄坑村)厂房、宿舍以清偿债务。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5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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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4

    (2019)粤03执351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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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51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娜 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 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李伟峰 何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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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514号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义生、李娜、李伟峰、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5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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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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