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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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与掌某1、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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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1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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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20-09-05 |
2 |
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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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信托纠纷 |
上诉人-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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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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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信托纠纷 |
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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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与掌某1、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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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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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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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执374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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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刚 掌合天下(营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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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74号之一掌合天下(营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掌合天下(营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掌合天下(营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刚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74号失信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将执行人掌合天下(营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374号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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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2 |
(2021)琼0108执374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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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掌合天下(营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李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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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74号掌合天下(营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掌合天下(营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掌合天下(营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酷铺日月贸易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69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71498元;二、被执行人李刚对被执行人掌合天下(营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2121.40元,保全费4680.70元;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183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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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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