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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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伟俊与广州市茂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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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6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龚伟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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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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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658号原告龚伟俊与被告广州市茂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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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6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龚伟俊 被告- 广州市茂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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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658号广州市茂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龚伟俊与被告广州市茂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茂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龚伟俊赔偿11811.5元;二、驳回原告龚伟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元,由原告龚伟俊负担10元,被告广州市茂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528529812019-10-0915:04:10:987(2019)粤0113民初1658号原告龚伟俊与被告广州市茂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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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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