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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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杭州奥拓散料卸船装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安投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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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51民初45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奥拓散料卸船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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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20-01-1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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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浙0110民初501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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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50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奥拓散料卸船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石岐仓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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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5012号之一南昌石岐仓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奥拓散料卸船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石岐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50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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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 2 |
(2021)浙0110民初5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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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50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奥拓散料卸船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石岐仓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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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5012号南昌石岐仓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奥拓散料卸船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石岐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塘栖法庭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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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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