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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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萧市管市监罚处〔2020〕80941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GB/T32610-20166.9条款要求,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应≥20N,当事人生产的口罩样品实测值为15N;根据GB/T32610-20168.2条款要求,每个包装单元应有检验合格证,明显部位应附有清晰可辨识的标识,标识应含有以下内容:“…c)主要原材料(内层、外层、过滤层)…e)产品防护效果级别…h)生产日期、推荐使用时间(小时)及贮存期…”,当事人生产的口罩样品实测值显示不准确及缺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部分分则第一章“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裁量标准第2点较轻情节,鉴于当事人厂房重建,已经停止生产和销售,口罩的不合格项不涉及使用安全,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相关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经研究决定:按照《裁量细则》第十四条的较轻标准(含从轻处罚标准)处理,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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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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