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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德东方

    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9号50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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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行初1489号 其他行政管理

    原告-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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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1-02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封远君、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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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执162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封远君
    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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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0-12-30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欧阳思文、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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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民初158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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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08-07 2020-03-25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封远君、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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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1民初207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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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04-26 2019-11-06
    5

    刘翔与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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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107民初23525号 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刘翔
    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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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11-11 2019-08-12
    6

    明铁头与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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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1民初705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明铁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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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05-15 2017-12-21
    7

    刘思琪与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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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2071民初24098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刘思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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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6-11-28 2017-03-01
    8

    东莞市德融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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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2071民初205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德融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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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6-11-21 2017-08-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2071民初2257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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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25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张清灏 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张瑞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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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张清灏、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瑞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张清灏、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瑞凤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清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5402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2日利息35254.11元、罚息916.07元。从2020年12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4.8%减39基点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减39基点上浮50%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减39基点计收复利;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减39基点计算,并于每年1月1日按最近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39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二、被告张清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张清灏、张瑞凤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9号海德骏园10幢1单元1004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13014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瑞凤对被告张清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18.3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张清灏、张瑞凤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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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2

    (2020)粤2071民初2257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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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25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张清灏 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张瑞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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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张清灏、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瑞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群,审判员魏立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马倩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9023.6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06月09日利息19547.41元、罚息113.5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一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43147元;3、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9号东方骏园10幢1单元1004房(抵押登记备案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75434号)的抵押物这家或者以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以上暂计:921831.6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09-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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