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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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中飞与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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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郑中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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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郑中飞;姚智才;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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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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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郑中飞与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姚智才、刘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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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解散纠纷 |
上诉人-郑中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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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郑中飞;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姚智才;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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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郑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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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郑中飞;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姚智才;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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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当事人-郑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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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郑中飞、刘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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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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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郑中飞、刘涛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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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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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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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2342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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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6-14 |
2 | (2018)粤1972民初2342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郑中飞 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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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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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3799号之二公告上诉(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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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799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郑中飞 被告-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姚智才 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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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799号之二刘涛:本院受理原告郑中飞诉被告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姚智才、刘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郑中飞不服本院(2019)粤1972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郑中飞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原审判决为:解散被上诉人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3.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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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2 |
(2019)粤1972民初3799号之一公告判决(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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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799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郑中飞 被告-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姚智才 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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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799号之一刘涛:本院受理原告郑中飞诉被告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姚智才、刘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中飞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中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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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3 |
(2019)粤1972民初3799号公告应诉(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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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799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郑中飞 被告-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姚智才 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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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799号刘涛:本院受理原告郑中飞诉被告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艾比富公司)、第三人姚智才、刘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诉称,2017年3月2日,原告与第三人姚智才、刘涛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三方合伙设立被告艾比富公司。2017年6月7日,艾比富公司经工商局核准设立,第三人姚智才持股50%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原告持股40%,第三人刘涛持股10%任监事。公司成立后经营困难并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现因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散被告艾比富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27日9时30分在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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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4 |
(2018)粤1972执10508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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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508号 | - |
原告-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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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508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刘涛)更新时间:2019-01-24已浏览:40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10508号刘涛: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中飞、刘涛股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单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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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5 |
(2018)粤1972执1050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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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508号 | - |
原告-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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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50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刘涛)更新时间:2019-01-17已浏览:40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10508号刘涛: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中飞、刘涛股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本院对你予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出资款8000元、诉讼费17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220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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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6 |
(2018)粤1972民初2342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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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342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郑中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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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342号之一刘涛(公民身份号码为51152719900525****):原告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中飞、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郑中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缴付出资45000元;二、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缴付出资8000元。如果被告郑中飞、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为1126元,由被告郑中飞负担956元,你负担17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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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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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342号(应诉)——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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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342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郑中飞 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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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342号刘涛: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艾比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中飞、刘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估卡、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郑中飞立即向原告缴付出资款余额45000元;二、判令被告刘涛立即向原告缴付出资款余额8000元;三、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6月7日14时3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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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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