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云0102民初16775号 收起
...
展开
|
(2021)云0102民初1677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安徽华森建材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秀均建筑材料租赁部 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6775号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8月30日,昆明市盘龙区秀均建筑材料租赁部诉安徽华森建材有限公司、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的《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暂计至2021年7月9日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370527.33元,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每日860.01元的标准计算至脚手架拆除完成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9日为人民币7011.648元(详细计算方式附后),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脚手架拆除前37900.8为基数,按年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脚手架拆除完成之日起,按应付款总额为基数,按年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承担共同支付义务;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一直未到庭领取传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2-2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