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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德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228号2号楼31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浙0103民初231号 -

    被告-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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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103民初34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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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343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彭万举 当事人-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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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彭万举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补充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433号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归还原告投资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分成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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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2

    (2020)浙0103民初34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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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343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彭万举 当事人-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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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彭万举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43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归还原告投资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分成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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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3

    (2020)浙0103民初2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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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21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叶卫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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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14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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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4
    4

    (2020)浙0103民初34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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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343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彭万举 当事人-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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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彭万举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43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归还原告投资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分成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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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4
    5

    (2020)浙0103民初2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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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21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叶卫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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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14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代为缴纳的陈欠水费29382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7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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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8
    6

    (2018)浙0103民初582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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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58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叶卫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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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5824号之一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车位使用费379282.1元;二、驳回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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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8
    7

    (2018)浙0103民初582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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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58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叶卫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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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5824号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国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应移交未移交的小区经营性收益379282.1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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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3
    8

    (2018)浙0103民初23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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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23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陈佳 被告-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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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231号之一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佳与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佳返还生育津贴8447.4元,生育医疗费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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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3
    9

    (2018)浙0103民初23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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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23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陈佳 被告- 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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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231号杭州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佳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将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8447.4和生育医疗费1000元,共计9447.4元发还原告陈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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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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