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三星品高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99号第三层A3号30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智武、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402执1056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智武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4-20
    2

    陈红兰、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403执70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红兰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0-11-27
    3

    臧伟与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403民初1478号之一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臧伟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20-08-17 2020-12-24
    4

    李水清、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402执2415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水清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11-19
    5

    敬远洪与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402民初610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敬远洪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09-11
    6

    龙奇勇与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402民初566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龙奇勇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8-08-06 2019-01-23
    7

    杨辉云与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0402民初909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杨辉云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7-11-07 2018-11-23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1303民初369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被告-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品高易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G95 2020-10-15
    2 - -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404民初2556号公告应诉 收起

    ... 展开
    (2021)粤0404民初255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梁兴宇 被告- 成竑光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2556号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兴宇与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成竑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民初255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解除合同,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预付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德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金荣、黄广秀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人:黄润媛电话:7266055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 展开
    2021-07-02
    2

    (2021)粤2071民初52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521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张振宇 被告-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宇诉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张振宇装修款72912元,并赔偿原告张振宇经济损失2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张振宇已预交),由原告张振宇负担433元,由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107元(由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交),本院向原告张振宇退还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29
    3

    (2020)粤0606民初28627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606民初286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许多苗 被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多苗诉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去向不明,本院通过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将(2020)粤0606民初2862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86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多苗返还款项1429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8808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27日起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在对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时,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项的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许多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3159.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由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9.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22
    4

    (2021)粤2071民初5211号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521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张振宇 被告-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宇诉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邹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美琪、郑秀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洪艺华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退还已付的部分装修费77000元及监理费15000元,并赔偿装修延误损失费20000元,合计11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2-22
    5

    (2020)粤0606民初27582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606民初275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涂宇 被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涂宇与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裁定:准许原告涂宇撤诉。案件受理费6079.24元,减半收取计303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涂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1-21
    6

    (2020)粤0606民初27582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606民初275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涂宇 被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涂宇与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9月4日签订的《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及《优惠政策协议》;2.被告一向原告退还整装工程款55600元及利息(以556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一实际支付完毕为止);3.被告二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退还整装工程款243016元及利息(以243016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二实际支付完毕为止),由被告一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十五日。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11-18
    7

    (2020)粤0606民初28627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606民初286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许多苗 被告- 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多苗诉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2020)粤0606民初28627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款项人民币14298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29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在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第1项诉讼请求的支付义务时,由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与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0-11-16
    8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403民初147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藏伟 被告-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公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藏伟诉你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起的第4天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0年10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院A601第一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0-07-16
    9

    - 收起

    ... 展开
    (2020)粤0402民初54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宁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宁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402民初5476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287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586.37元(现暂从2019年12月8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52879*0.75%*4,直至还清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合计54465.37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景路83号)202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0-07-03
    10

    - 收起

    ... 展开
    (2020)粤0402民初5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坦洲镇春平家具店 被告-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春平家具店(经营者:梁学洲)诉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402民初5477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941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0773.5元(暂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239411*0.75%*6,直至还清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合计250184.5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景路83号)202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0-07-0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