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一稽罚[2019]305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在江西推销药品时取得了樟树市尔普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09519257,服务名称“推广费”,价税合计100000元,开票日期2017-10-27;2.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09519258,服务名称“咨询服务”,价税合计100000元,开票日期2017-10-27;3.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09519259,服务名称“会务费”,价税合计50000元,开票日期2017-10-27。该3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250000元已于2017年计入销售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625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处以1倍罚款计6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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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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