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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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12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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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08 |
| 2 |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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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11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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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08 |
| 3 |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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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11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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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08 |
| 4 |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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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11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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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08 |
| 5 |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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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11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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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08 |
| 6 |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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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11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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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08 |
| 7 |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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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11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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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08 |
| 8 |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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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11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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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08 |
| 9 |
贺孝飞与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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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598号之一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贺孝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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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20-04-22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113执11111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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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113民初6598号原告贺孝飞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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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59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贺孝飞 被告- 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长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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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6598号广州市润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孝飞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贺孝飞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照双方于2019年1月1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共同支付原告补偿款9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因迟延支付9万元补偿款所产生的利息(该利息以9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付至全部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九日527255372019-07-3116:11:39:130(2019)粤0113民初6598号原告贺孝飞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支付,补偿,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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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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