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李某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329民初24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某1 收起
...
展开
|
余庆县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9 |
2 |
吴兆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404民初4213号之一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吴兆华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09-30 |
3 |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73民辖终21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8 |
4 |
张某甲、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6民辖终2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某甲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10-08 |
5 |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展开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7 |
6 |
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121民初784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6 |
7 |
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121民初783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6 |
8 |
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121民初783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6 |
9 |
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121民初783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6 |
10 |
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121民初783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9)津03知民初128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九合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11-07 |
2 | (2020)京0491民初537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星宇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G27 | 2020-11-03 |
3 | (2020)京0491民初537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星宇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G27 | 2020-11-03 |
4 | (2020)京0491民初10814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杨颖 被告- 张荣翠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G91 | 2020-09-30 |
5 | -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杨振乾 被告- 贾虎强 贾亮亮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G88 | 2020-09-22 |
6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贵冠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18 | 2020-09-22 |
7 | (2020)粤0305民初16255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财知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0 | 2020-09-08 |
8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吴飞 吴同 刘德豪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G67 | 2020-08-25 |
9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吴飞 吴同 刘德豪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G67 | 2020-08-25 |
10 | (2020)川01民初19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高山 悠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麦禾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般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般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20-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民初99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民初99号 |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99号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99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2021)粤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和《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5.3、5.4、5.5约定的授权书、授权内容相关材料、授权内容介质等;二、被告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付授权内容介质自2018年5月1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的滞纳金(以7500万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计付);三、被告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152.5元,由被告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1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6015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58152.5元。被告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15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4-15 |
2 |
(2022)粤0192民初1661号汪宏杰等诉琼海辉隽美商务工作室、贺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192民初166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汪宏杰 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琼海辉隽美商务工作室 贺娟 收起
...
展开
|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2)粤0192民初1661号琼海辉隽美商务工作室、贺娟:本院受理的汪宏杰、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诉琼海辉隽美商务工作室、贺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小额程序转独任制普通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全体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通过被告琼海辉隽美商务工作室、被告贺娟的微信账号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合同方法论》(下称“涉案作品”),同时立即删除盗版涉案作品的所有电子和纸质文档;2.判令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立即对被告琼海辉隽美商务工作室和贺娟上传到诉状当中所述微信账号上的侵犯涉案作品的内容予以删除和屏蔽,同时对诉状当中所述微信账号予以封号,有效销毁盗版作品和切断传播渠道;3.判令全体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内容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在其网站首页和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连续刊登30天,有效消除对原告的侵权影响;4.判令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供被告琼海辉隽美商务工作室、被告贺娟对应微信号的全部收付款记录;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判令全体被告向原告作出惩罚性赔偿人民币60万元和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147元;6.判令全体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25日14点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六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李助理020-36690821 收起
...
展开
|
2022-03-29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2237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观莲(深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赵敏迪 被告- 观莲(深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2379号 观莲(深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观莲(深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23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抓取、展示QQ空间数据和内容,并删除已经抓取、展示的前述QQ空间数据和内容,立即停止使用域名“gogoqq.com”等;2.被告连续30日在腾讯网(www.qq.com)首页显著位置刊登经二原告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影响;3.被告向二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09日14时30分在粤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赵敏迪 电话:0755-8660952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24 |
4 |
(2021)粤0305民初22379号送达公告--应诉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2237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观莲(深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379号观莲(深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观莲(深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23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抓取、展示QQ空间数据和内容,并删除已经抓取、展示的前述QQ空间数据和内容,立即停止使用域名“gogoqq.com”等;2.被告连续30日在腾讯网(www.qq.com)首页显著位置刊登经二原告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影响;3.被告向二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09日14时30分在粤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赵敏迪电话:0755-866095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3-24 |
5 |
(2022)粤0305民初13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5民初1374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京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1374号北京京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苏潘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京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13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有学费共计668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3日16时15分在粤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陈晓林电话:0755-8660883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3-22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1644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富态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6447号 刘富态: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富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644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原告为上诉人,二被告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3000元(包括一审律师代理费30000元、公证费3000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2-03-21 |
7 |
(2021)粤0305民初164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1644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447号刘富态: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富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644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原告为上诉人,二被告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内容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3000元(包括一审律师代理费30000元、公证费3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2-03-21 |
8 |
(2021)粤0305民初177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17742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7742号孙兆兰:本院受理原告于竹馨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孙兆兰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774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兆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娱小小童”内连续十五天置顶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于竹馨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原告于竹馨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孙兆兰负担);二、被告孙兆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竹馨经济损失20000元;三、被告孙兆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竹馨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四、驳回原告于竹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3.34元,由原告负担1013.34元,被告孙兆兰负担105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被告孙兆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受理费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3-15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17742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于竹馨 当事人- 孙兆兰李小枚 被告- 孙兆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7742号 孙兆兰: 本院受理原告于竹馨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孙兆兰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774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兆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娱小小童”内连续十五天置顶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于竹馨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原告于竹馨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孙兆兰负担); 二、被告孙兆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竹馨经济损失20000元; 三、被告孙兆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竹馨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于竹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34元,由原告负担1013.34元,被告孙兆兰负担105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被告孙兆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受理费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小枚 联系电话:0755-26693803 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15 |
10 |
(2021)粤0192民初27157-27158号原告汪宏杰、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郝凤兰、张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92民初27157-2715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汪宏杰 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 被告- 张莹 郝凤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7157-27158号郝凤兰:本院受理原告汪宏杰、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郝凤兰、张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全体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通过被告郝凤兰、被告张莹的微信账号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民法典时代企业法律实务指南·合同编》(又名:《民法典时代企业合同工作如何应对和改变》)(下称“涉案作品”),同时立即删除盗版涉案作品的所有电子和纸质文档;二、判决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供被告郝凤兰、被告张莹对应微信号的全部收付款记录;三、判令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立即对被告郝凤兰和张莹上传到诉状当中所述微信账号上的侵犯涉案作品的内容予以删除和屏蔽,同时对诉状当中所述微信账户予以封号,有效销毁盗版作品和切断传播渠道;四、判令全体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内容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在其网站首页和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连续刊登30天,有效消除对原告的侵权影响;五、判令全体被告向原告作出惩罚性赔偿人民币40万元和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9363元;判令全体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六、判令全体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
展开
|
2022-03-07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