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道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1229执5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8-31 |
2 |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大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703执15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01 |
3 |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克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1229执41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31 |
4 |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雅楠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321执258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7-31 | 2021-08-31 |
5 |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浩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124执238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02 |
6 |
(2021)湘11执248号 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11执24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30 |
7 |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道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12执7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9 |
8 |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7执19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14 |
9 |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志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7执19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14 |
10 |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9执81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薛彬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G53G56中缝 | 2020-09-30 |
2 | (2019)皖1822民初31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鲁井兵 夏花美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G45 | 2020-01-05 |
3 | (2019)湘0121民初115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桂玲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86 | 2020-01-02 |
4 | (2019)皖1822民初22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伟丶李珍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G24 | 2019-10-22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勇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G02 | 2019-10-22 |
6 | (2019)皖1822民初313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程建辉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G72 | 2019-09-29 |
7 | (2019)皖1822民初31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鲁井兵 夏花美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G47 | 2019-09-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浙0105民初6417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641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蒋薇 胡万财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6417号胡万财、蒋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万财(身份证号342501******131X)、蒋薇(身份证号342501******0826)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万财、蒋薇归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61532.73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9月21日起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被告胡万财、蒋薇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17 |
2 |
(2020)浙0105民初423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42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恒玉及王帅龙 收起
...
展开
|
王帅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王恒玉及被告王帅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5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帅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9895.48元,并按所欠代偿款本金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王帅龙负担。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王帅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6-08 |
3 |
(2020)浙0105民初6891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68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唐香 李洪根 收起
...
展开
|
李洪根、唐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根、唐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1254.46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10日起以91254.4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唐香对被告李洪根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6-05 |
4 |
(2021)浙0523民初896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523民初8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华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23民初896号王华:本院审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上诉须知与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华给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4061.44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的四倍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6-04 |
5 |
(2020)浙0105民初6208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62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杨东 收起
...
展开
|
杨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5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2840元,并按所欠代偿款本金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杨东负担。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杨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5-31 |
6 |
(2020)浙0105民初3187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31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林传瑞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3187号林传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传瑞(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70XXXXXXXX)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传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3651.29元,并自2020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登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田梅琳0571-88291118转1315代书记员:张琦0571-88291118转1315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1号拱墅区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5-27 |
7 |
(2020)浙0105民初3499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34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吴建敏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3499号吴建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敏(公民身份号码3202251977XXXXXXXX)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8777.20元,并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登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田梅琳0571-88291118转1315代书记员:张琦0571-88291118转1315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1号拱墅区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5-27 |
8 |
(2019)浙0105民初7632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5民初763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戴孔祥 廖龙华 收起
...
展开
|
廖龙华、戴孔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廖龙华及被告戴孔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5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戴孔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9480元,并按所欠代偿款本金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50元(已减半),由被告戴孔祥负担。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戴孔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5-27 |
9 |
(2020)浙0105民初6436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64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强 周敏敏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强(身份证号:342201********5139)、周敏敏(身份证号:342201********5487)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志强、周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4029.8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4029.8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7元,被告张志强、周敏敏共同负担119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5-18 |
10 |
(2020)浙0105民初6879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68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丁腾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腾(身份证号:320305********003X)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丁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9956.9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9956.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丁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5-1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