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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国装饰

    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24号海涯国际大厦28楼GH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余金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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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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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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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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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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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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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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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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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民初12490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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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249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余金来 被告- 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能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迎宾 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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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2490号海南能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金来与被告张迎宾、海南能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124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余金来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18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975.09元,由原告余金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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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
    2

    (2021)琼0108民初124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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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249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余金来 被告- 张迎宾 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能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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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2490号海南能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金来诉被告张迎宾、海南能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60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86007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利息至被告支付完毕86007元为止。);2、被告二、三、四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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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3

    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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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9003民初51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徐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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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5146号徐宁: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电子送达告知书、(2020)琼9003民初514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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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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