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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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珲卫医罚字【2018】04号 | 珲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号:珲卫医罚字【2018】05号 被处罚人:珲春太医门诊部 地址:珲春市新安街 负责人:太明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010322240417D110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18.6.12);2、询问笔录1份(2018.6.12);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照片1张(2018.6.12);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100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 (0808720111200670674)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或 珲春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珲春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8 年 06 月 20 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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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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