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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实业

    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路龙井商业中心十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4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吴莉、吴嘉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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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6304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嘉懿
    吴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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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14
    2

    吴莉、陈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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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886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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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1-01-01
    3

    曾瑞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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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7793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再审申请人-曾瑞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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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2-23
    4

    陈春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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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779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再审申请人-陈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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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2-23
    5

    郑瑞英、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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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6153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上诉人-郑瑞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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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6 2020-08-05
    6

    陈春梅、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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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615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上诉人-陈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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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6 2020-08-05
    7

    曾瑞梅、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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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6151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上诉人-曾瑞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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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6 2020-08-05
    8

    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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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5083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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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12-20
    9

    吴莉与陈清、陈桂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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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578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吴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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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2-20 2019-11-23
    10

    翁丹丽与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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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692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翁丹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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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12-03 2019-02-1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粵0305民初16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 刘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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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G17 2017-12-21
    2 (2017)粤0305民初16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 刘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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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德庆县人民法院 G49 2017-06-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恢34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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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恢34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 刘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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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345号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刘少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刘少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345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刘少文名下银行存款或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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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2

    (2021)粤0305执恢34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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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恢34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 刘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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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345号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刘少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刘少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34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决定恢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刘少文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杨睿电话:0755-86608287、866084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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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3

    (2021)粤0305民初45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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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54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吴莉 当事人- 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俊杰 陈俊文 陈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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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548号陈清、陈俊杰、陈俊文:本院受理原告吴莉与被告陈清、陈俊杰、陈俊文,第三人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45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陈清未经原告吴莉同意下,将《合作兴建龙井花园住宅楼协议书》(即龙井花园C座102号房)的乙方由原告吴莉和被告陈清二人,变更为被告陈俊杰、被告陈俊文的行为无效,作废其无效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陈清、被告陈俊杰、被告陈俊文与第三人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将《合作兴建龙井花园住宅楼协议书》(龙井花园C座102号房)的乙方恢复为原始状态,即乙方为吴莉陈清二人,继续履行其合同内容。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2021年3月29日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清、陈俊杰、陈俊文,支付给吴莉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龙井花园C座102室租赁收入的50%共计91200元(按陈清自述C座102室每月租金7600元计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22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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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4

    (2018)粤0305执714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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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执71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少文 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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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149号深圳市星宝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刘少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6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1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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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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