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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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郝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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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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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09 |
2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吴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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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财保11号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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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15 |
3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李力力、李明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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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8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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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12 |
4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龚良军、冯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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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30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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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05 |
5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罗叶、万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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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30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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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05 |
6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建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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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执恢71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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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3 |
7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李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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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7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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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12 |
8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曾鸿辉、万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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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94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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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12 |
9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巨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中辉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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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8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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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12 |
10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陶文华、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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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80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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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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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102民初3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陈子梁 胡伟 李蓉 王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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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2 | (2017)赣0102民初3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陈子梁 胡伟 邓旭 王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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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3 | (2018)赣0102民初2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刘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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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6 |
4 | (2018)赣0103执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李仁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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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执1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5 | (2018)赣0103执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李加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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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执1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6 | (2018)赣0103执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陈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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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执1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7 | (2018)赣0103执1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李仁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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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执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8 | (2018)赣0103执1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宇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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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执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9 | (2018)赣0103执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宇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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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执1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10 | (2018)赣0103执1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陈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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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执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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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邱发兴、齐柿英、余剑阳、汤军勇、喻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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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68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邱发兴 余剑阳 喻小红 汤军勇 齐柿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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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军勇、喻小红: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邱发兴、齐柿英、余剑阳、汤军勇、喻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发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1046649.28元、罚息126465.66元,以及从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若被告邱发兴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登记于被告被告汤军勇名下位于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余干房权证玉亭镇字第20093835号)的抵押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0元,由被告邱发兴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卫东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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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2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吴波、刘之榕、南昌吉思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洋之瀚贸易有限公司、吴惠、吴文婷、廖振海、吴琦、涂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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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68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吴波 刘之榕 南昌洋之瀚贸易有限公司 吴琦 南昌吉思贸易有限公司 吴文婷 廖振海 涂玉英 吴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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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刘之榕、南昌吉思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洋之瀚贸易有限公司、吴惠、吴文婷、廖振海、吴琦、涂玉英: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吴波、刘之榕、南昌吉思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洋之瀚贸易有限公司、吴惠、吴文婷、廖振海、吴琦、涂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波、刘之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截至2021年3月10日的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20300.00元、罚息276737.96元,以及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若被告吴波、刘之榕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登记于被告南昌洋之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写字楼-312室(第3层)、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写字楼-315室(第3层)以及登记在被告南昌吉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写字楼-308室(第3层)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惠、吴文婷、廖振海、吴琦、涂玉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惠、吴文婷、廖振海、吴琦、涂玉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波、刘之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80元,由被告吴波、刘之榕、吴惠、吴文婷、廖振海、吴琦、涂玉英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一十一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卫东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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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3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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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执29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徐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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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徐小兵: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调整至本院执行),现依法向徐小兵送达(2021)赣0113执29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消费令。徐小兵应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徐小兵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12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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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4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陈庆亮、熊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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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1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熊桂红 陈庆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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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亮、熊桂红: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陈庆亮、熊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赣0113民初11043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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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5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汤学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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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0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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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学灵: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汤学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至今未履行完(2015)东红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6日受理立案,并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赣0102执1070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7)赣0102执10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学灵的银行存款1288069.54元及相应利息;2、如被执行人汤学灵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收入或收益。因你至今未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申请拍卖你名下的抵押房产,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17)赣0102执1070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拍卖登记在你名下坐落于青山湖区上坊路99号书香雅苑6号楼一单元1003室房产。并作出(2017)赣0102执1070号通知书,通知你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交由本院评估、询价,以确定参考价进行拍卖,及查封公告,公告内容本院依据(2017)赣0102执1070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赣0102执107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1月6日查封了你名下抵押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房屋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租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02执1070号执行通知书,(2017)赣0102执1070号执行裁定书,(2017)赣0102执10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7)赣0102执1070号通知书,(2017)赣0102执1070号查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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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6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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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94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张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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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强:本案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本金5379.98元、违约金1076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6月25日,利息、罚息为4353.12元,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财产保全费1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张国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9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红谷滩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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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7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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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8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谢俊 南昌中辉贸易有限公司 胡雪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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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胡雪花、谢俊:本案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巨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4707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9月2日,利息69968.21元、罚息154262.36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西巨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如被告江西巨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登记于被告魏冬根名下坐落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钢材大市场9号楼113号商铺、115号商铺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南昌中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志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立辉、胡雪花、魏冬根、柳青青、罗小虹、谢俊、谢坤、杨凤、周保中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0元(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巨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中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志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立辉、胡雪花、魏冬根、柳青青、罗小虹、谢俊、谢坤、杨凤、周保中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10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红谷滩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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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8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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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94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曾鸿辉 万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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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鸿辉、万春: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曾鸿辉、万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16日,利息为4373.92元、罚息为19423.7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如被告曾鸿辉、万春届期未履行上项付款义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登记于被告曾鸿辉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388号汇龙铭都西雅图国际会馆3栋1619室(第16层)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曾鸿辉、万春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红谷滩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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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9 |
原告江西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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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50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省汇东担保有限公司 汤军智 徐露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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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露露、江西省汇东担保有限公司、汤军智: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1000元(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25500元,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负担25500元,退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255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50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红谷滩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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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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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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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5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戴冰生 王苏婷 汤军智 徐景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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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苏婷、汤军智、徐景英、戴冰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程思明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51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红谷滩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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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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