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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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281执1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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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3750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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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37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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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正新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722506.11元,支付利息2452583.31元(从2019年1月1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止),支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85251元,减半收取42625.50元,由被告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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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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