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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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刘香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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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475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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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1-08 | 2020-04-07 |
2 |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熊铭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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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7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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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02 | 2019-08-08 |
3 |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熊铭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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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7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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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12-11 |
4 |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刘香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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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2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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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12-28 |
5 |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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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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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00:00:00 | 2019-02-02 |
6 |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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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行初64号 | 行政处罚 |
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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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 2016-08-08 | 2016-12-28 |
7 |
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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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177-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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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人民法院 | 2016-07-18 | 2016-09-01 |
8 |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财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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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行初字第6号 |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
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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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2015-06-02 | 2017-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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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33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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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33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王淑惠 沈阳浩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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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惠: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浩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淑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沈阳浩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0932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709324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2.判决被告王淑惠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沈阳浩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淑惠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勒流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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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2021)粤0606民初133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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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3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浩泽碧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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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泽碧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浩泽碧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71520.9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1571520.92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勒流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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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2021)粤0606民初133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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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33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黎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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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黎进军: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黎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们,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长沙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070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110707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2.判决被告黎进军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长沙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黎进军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勒流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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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4 |
(2021)粤0606民初93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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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3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净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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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净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净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6341元及逾期利息2445.58元,合共128786.58元(逾期利息以货款126341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另计)。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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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5 |
(2021)粤0606民初95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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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浩泽润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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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浩泽润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浩泽润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61311.12元及逾期利息8929.57元,合共470240.69元(逾期利息以货款461311.12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另计)。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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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6 |
(2021)粤0606民初937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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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3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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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43936.84元及逾期利息26014.51元,合共1369951.35元(逾期利息以货款1343936.84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另计)。二、请求判决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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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7 |
(2021)粤0606民初93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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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3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浩康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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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浩康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浩康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51992元及逾期利息10684.88元,合共562676.88元(逾期利息以货款551992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另计)。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10:2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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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8 |
(2021)粤0606民初95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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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5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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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5727.68元及逾期利息1272.29元,合共66999.97元(逾期利息以货款65727.68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另计)。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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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9 |
(2021)粤0606民初93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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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索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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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索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索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3484.68元及逾期利息10907.34元,合共574392.02元(逾期利息以货款563484.68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另计)。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4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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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10 |
(2021)粤0606民初95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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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5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万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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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万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万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32181.33元及逾期利息10301.4元,合共542482.73元(逾期利息以货款532181.33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另计)。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10:2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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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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