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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涪陵汽车

    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电话:023-8780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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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邮箱:377864602@qq.com
    • 地址:重庆市涪陵兴华东路4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进与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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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杨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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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洪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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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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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瞿琼与郑周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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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瞿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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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舒登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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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舒登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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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重庆交通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二大队与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罚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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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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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彭洪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胡美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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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彭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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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罗兰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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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罗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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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蔡逸民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王兴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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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蔡逸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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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王章碧与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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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王章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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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冉茂峰与曹淑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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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冉茂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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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2民初27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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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2民初27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罗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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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2民初2762号罗兵: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2民初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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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5
    2

    (2016)渝0102民初9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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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2民初94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孟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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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02民初9430号王孟学:本院受理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执法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7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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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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