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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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靖、曹强强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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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87民初41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任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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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7 |
2 |
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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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24民初1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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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7 |
3 |
龚明发、杨长华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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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民终7391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杨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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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10-18 |
4 |
李海龙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立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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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14199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李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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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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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瀚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海阳市米嘉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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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87民初1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阳瀚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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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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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成与梁永斌、江西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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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民初105号 | 健康权纠纷 |
原告-王建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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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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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景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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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2民初259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遵义景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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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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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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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6民初92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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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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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永旺建材经营部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辰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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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20民初35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璧山区永旺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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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29 |
10 |
宫银显、邹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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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87民初227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宫银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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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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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保公告8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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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保836号 | - |
原告- 中铁岩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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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执保836号申请人中铁岩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已保全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191执保83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清单。裁定如下对被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2293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案件承办法官:程为清联系电话:028-67177310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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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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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5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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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发函参 案对持有的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拍卖 当事人-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 分配。另在本市两级法院有几十起被执行的案件 涉及巨大 均没有执行到位。在的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粤执号案)与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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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50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998.9万元及利息等。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也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4281.47元,其中239773.5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549.85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经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以(2017)湘0405执194、195、196号执行案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5%的股权进行拍卖,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在本市两级法院有几十起被执行的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均没有执行到位。在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18粤01执6400号案)、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8粤01执6401号案)与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案,该两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的条件,请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1月6日,本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移送进行破产审查。而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执行扣划的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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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
3 |
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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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破申183号 | - |
当事人-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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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破申183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破申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受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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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4 |
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6400号案)、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6401号案)与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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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6400、64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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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6400、6401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6400号案)、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6401号案)与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6400、6401号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将(2018)粤01执6400、6401号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本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本院一并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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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5 |
(2018)渝0109民初97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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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97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碚区华府大酒店 刘霭雯 万久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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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9民初9735号北碚区华府大酒店、刘霭雯、万久华:本院受理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北碚区华府大酒店、刘霭雯、万久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可以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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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6 |
(2018)渝0106民初11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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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171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邱顺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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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11716号邱顺良: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邱顺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49251元;二、被告自2015年5月起至前述欠款付清之日止,以449.251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违约金暂定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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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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