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47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纠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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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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