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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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骏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慧生新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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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广东骏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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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4-01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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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执恢2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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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3-12 |
3 |
杨辉、杨健、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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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043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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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12-25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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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60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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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4-14 |
5 |
李敏与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罗剑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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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57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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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20-01-01 |
6 |
陕西慧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赖志华等与广东骏业投资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广州天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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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2740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赖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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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19-10-26 |
7 |
赖志华与杨辉、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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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23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赖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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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2-13 | 2020-01-08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罗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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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7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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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19-04-04 |
9 |
赖志华、杨辉、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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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保290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赖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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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5-25 | 2019-05-30 |
10 |
王家胜、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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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30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王家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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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9-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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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163号公告二审裁定书(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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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慧生新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骏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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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163号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广东骏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慧生新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赖志华及原审第三人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粤03民终1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骏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16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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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2 |
(2020)粤03民终1163号公告二审传票(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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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陕西慧生新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骏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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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163号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广东骏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慧生新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赖志华及原审第三人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二审审理传票。你须于2021年1月18日10:35到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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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3 |
(2020)云0111民初25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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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25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李敏 被告- 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罗剑梅 罗建国 杨健 杨辉 漆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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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2552号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罗剑梅、罗建国、杨健、杨辉、漆容: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敏诉被告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罗剑梅、罗建国、杨健、杨辉、漆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717836.66元,支付垫付款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止,利息为16605.75元,并追讨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由第二、三、四、五、六被告各自按第一被告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10000元等实现债务的全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暂计1744442.41元。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被告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罗剑梅、罗建国、杨健、杨辉、漆容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25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0月2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小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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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4 |
原告李敏诉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辉、罗剑梅、罗建国、杨健、漆容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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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57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李敏 被告- 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杨辉 罗剑梅 罗建国 杨健 漆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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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5778号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辉、罗剑梅、罗建国、杨健、漆容: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你(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邮寄地址送达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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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5 |
(2019)粤0306执104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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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04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赖志华 被告- 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杨健 杨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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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0437号杨辉、杨健、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赖志华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23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04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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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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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7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罗建国 李敏 杨健 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杨辉 罗剑梅 漆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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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2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368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5月11日的利息192786.15元,并支付该笔款项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借款年利率为6.51%,罚息、复利的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罗剑梅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E16号地块佳逸盛景花园一期Ⅰ区55幢-1-2层4室房产[房产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8932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金3020000元及该本金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判决第一项债权;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李敏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呈贡县洛羊镇黄土坡村民委员会水海子蛤蟆山V1幢25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呈房权证2008字第0033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金2040000元及该本金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判决第一项债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罗剑梅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东风东路155号5幢3单元308号房产(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71343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金2040000元及该本金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判决第一项债权;五、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罗建国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曙光东区2号2幢1单元601号房产(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981171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金2040000元及该本金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判决第一项债权;六、被告杨健对上述判决的第一项债务在本金4000000元及该本金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七、被告杨辉、漆容对上述判决的第一项债务在本金4000000元及该本金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八、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6元,由被告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罗剑梅、李敏、罗建国、杨健、杨辉、漆容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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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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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7677号 | -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罗建国 李敏 杨健 云南益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杨辉 罗剑梅 漆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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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云0112民初7677号案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起诉要求你: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80000元,及截至2018年5月1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192786.15元,以及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同约定适用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为6.51%/年,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及复利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即9.765%/年);2、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7983.58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第二被告名下的位于东风东路155号5幢3单元308号(房产证号:昆明市房产权证字第200713436号)、位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E16号地块佳逸盛景花园一期I区55幢-1-2层4室(房产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89320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款项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有权对第三被告名下的位于呈贡县洛羊镇黄土坡村民委员会水海子蛤蟆山V1幢258号(房产证号:呈房权证2008字第00332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款项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有权对第四被告名下的位于曙光东区2号2幢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9811719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款项优先受偿;6、判令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对本案全部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截止2018年5月11日,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000769.73元。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书(二)及开庭传支付自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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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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