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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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1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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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188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盛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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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188号之一范春粟、深圳市天盛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会珍诉被告范春粟、第三人深圳市天盛海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离开原住址,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民初141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范春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曾会珍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剩余未付服务费11600元;二、驳回原告曾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会珍负担12元,被告范春粟负担62元,该62元款项由被告范春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曾会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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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 2 |
(2021)粤0307民初141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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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18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盛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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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188号范春粟、深圳市天盛海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曾会珍与被告范春粟、第三人深圳市天盛海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18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两个多月服务费及伙食费1395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追加深圳市天盛海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瑞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3日15时30分在横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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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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