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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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海市监批吊处字[2021]599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龙门镖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0106001165734法定代表人:祖敬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408房(仅限办公用途)2021年03月,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截至2021年3月1日,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经向第三方调查,证实当事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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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2 | 穗海工商处字[2018]4911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龙门镖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31514161R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408房法定代表人:祖敬成立日期:2015年04月08日营业期限:2015年04月0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8年0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407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广州龙门镖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上述经营地址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408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擅自变更营业住所。为查清案情,本局于2018年09月14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408房。当事人于2017年10月9日租下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407房的场所,并于2017年10月9日开始在该场所对外经营。当事人变更住所,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针对当事人的该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3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工商琶洲改字【2018】171035号),责令当事人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截止至2018年9月14日,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住所变更登记,继续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407房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1.广州龙门镖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祖敬身份证复印件。 2.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对当事人经营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拍摄7张,当事人提交的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407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 3.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工商琶洲改字【2018】171035号)。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祖敬确认,可相互佐证。 2018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海分告字(2018)第0201809050000156-00004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撤销处罚,理由如下:1.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已分别前往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变更成功,认为存在不可抗力因素;2.当事人认为公司地址的变更是因为房东收回场地,不存在主观故意。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事实清楚,其提及的导致其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理由,并不属于应当撤销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本局已根据其实际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认定其违法情节轻微,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以较低的罚款金额。据此,本局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营业住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99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020-89088860)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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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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