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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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中年、贺新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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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中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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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厉育林、李幼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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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厉育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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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紫金县运输公司、张桂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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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紫金县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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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柴军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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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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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赵田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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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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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卢荏轩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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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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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陈群英、黄宇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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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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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刘冬旺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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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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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东福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新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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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东福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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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杨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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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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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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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新商初字第0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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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纪育梅 被告- 湖北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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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7)鲁1003民初47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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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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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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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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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皮远景 被告- 武汉方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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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宏 被告- 北京京港名都服装有限公司 及北京百信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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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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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2017)宁0323民初21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与陕西华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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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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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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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064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黄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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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兵、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30648号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44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10: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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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2 |
(2021)粤0106民初14448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邓尔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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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44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邓尔泽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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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4448号邓尔泽: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邓尔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873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627192021-09-2415:55:55:753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4448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邓尔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邓尔泽: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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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2021)粤1972民初7171号应诉送达公告(唐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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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17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唐景华 东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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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171号唐景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唐景华、东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未果,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275元及利息(利息以27275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29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505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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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4 |
(2020)粤1972民初12331号之一判决送达公告(谢新光、东莞市大朗光新毛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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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33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谢新光 东莞市大朗光新毛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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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331号之一谢新光、东莞市大朗光新毛织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谢新光、东莞市大朗光新毛织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23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新光、东莞市大朗光新毛织厂(经营者:谢新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179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新光、东莞市大朗光新毛织厂(经营者:谢新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方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或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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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5 |
(2020)粤2072民初4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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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1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多洪 王多群 王华发 王多琴 当事人- 东莞中心支公司 被告- 朱贺斌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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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4134号朱贺斌:原告王华发、王多群、王多琴、王多洪与被告朱贺斌、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给原告王华发、王多群、王多琴、王多洪。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98038.48给原告王华发、王多群、王多琴、王多洪。三、驳回原告王华发、王多群、王多琴、王多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8元,由原告王华发、王多群、王多琴、王多洪负担17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88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3993元(四原告已预交5048元,本院不另行收退,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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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6 |
(2020)粤1972民初12331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东莞市大朗光新毛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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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33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被告- 谢新光 东莞市大朗光新毛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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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331号东莞市大朗光新毛织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谢新光、东莞市大朗光新毛织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未果,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诉讼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其支付的赔偿1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18000元的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505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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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7 |
(2019)粤0306执188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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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8819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丘添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顺心佳汽车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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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8819号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顺心佳汽车服务中心、丘添: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与你(单位)保险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19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8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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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8 |
(2018)粤0112民初6027号原告蔡冰诉被告江西省正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毛树培、朱礼洪机动车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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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602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蔡冰 被告- 江西省正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毛树培 朱礼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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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6027号朱礼洪:本院受理原告蔡冰诉被告江西省正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毛树培、朱礼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6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冰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正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毛树培、朱礼洪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525986072019-05-2115:16:20:605(2018)粤0112民初6027号原告蔡冰诉被告江西省正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毛树培、朱礼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朱礼洪,公告,裁定书,送达,毛树培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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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9 |
(2018)粤1972民初10756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胡小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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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7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被告- 胡小霞 阮镜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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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756号胡小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胡小霞(公民身份号码为50022219870813XXXX)、阮镜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小霞、被告阮镜浩共同赔偿原告代其支付的赔偿金11010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360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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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10 |
(2017)粤1972民初24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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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4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跃凯 被告- 阳安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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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46号之一阳安(430524199111012936):本院受理原告王跃凯诉被告阳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8320元给原告王跃凯;二、限被告阳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6224.05元给原告王跃凯;三、驳回原告王跃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804元(原告王跃凯已经预交),由原告王跃凯负担113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567元,被告阳安负担1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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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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