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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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北市监处罚〔2022〕07-3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47.76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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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详情 |
2 | 港北市监免罚字〔2021〕07-09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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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3 | 港北市监免罚字〔2021〕07-08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绿豆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绿豆芽的行为。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提供了采购送货单、进货票据、电子采购退货单、电子销售台账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从持有合法资质的商家采购上述黄豆芽、绿豆芽,非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知道是违法的产品;同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据此,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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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详情 |
4 | 港北 市监 食罚〔2019〕43 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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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 详情 |
5 | 港北市监食罚字〔2019〕11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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