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陈雅琳与晋江太子酒店、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雅琳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晋江市鑫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太子酒店、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晋江市鑫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晋江太子酒店、晋江市鑫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晋江太子酒店、陈雅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等与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闽0525执1993号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9 | 详情 |
2 | (2019)闽0582执恢633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8 | 详情 |
3 | (2019)闽0582执恢639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裁判文书]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民终6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682号晋江太子酒店:本院受理上诉人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晋江太子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民终682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3-02 |
2 |
[裁判文书]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民终68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683号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本院受理上诉人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晋江太子酒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民终683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3-02 |
3 |
[裁判文书]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525民初4619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 颜聪华 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吴鸿翔 晋江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金冠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晋江太子酒店来源:永春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1-11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晋江太子酒店(住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四居开发区18号):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原告福建省晋江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原告颜聪华与被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晋江太子酒店、第三人福建金冠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鸿翔、第三人晋江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5民初461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颜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颜聪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1-11 |
4 |
[裁判文书]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525民初4619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 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 颜聪华 当事人- 福建金冠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太子酒店 晋江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晋江太子酒店(住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四居开发区18号):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原告福建省晋江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原告颜聪华与被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晋江太子酒店、第三人福建金冠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鸿翔、第三人晋江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5民初461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颜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颜聪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1-11 |
5 |
[裁判文书]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525民初293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本院受理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5民初293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二、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晋江太子酒店应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00元,由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9-11 |
6 |
[裁判文书]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525民初302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 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本院受理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5民初302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二、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晋江太子酒店应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00元,由汇丰置业(永春)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9-11 |
7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582民初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晋江市鑫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晋江太子酒店 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蔡少峰 蔡子宜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鑫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太子酒店、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少峰、蔡子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闽058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晋江太子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撤销(2016)闽058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晋江太子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晋江市鑫融民间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改为判上诉人晋江太子酒店向被上诉人晋江市鑫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45万元,支付至2015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蔡少峰、蔡子宜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7-06-28 |
8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582民初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雅琳 被告- 晋江太子酒店 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蔡少峰 蔡子宜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陈雅琳与被告晋江太子酒店、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少峰、蔡子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闽058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晋江太子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撤销(2016)闽058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晋江太子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雅琳借款52770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改为判上诉人晋江太子酒店向被上诉人陈雅琳返还借款177.7万元,支付至2015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蔡少峰、蔡子宜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7-06-28 |
9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582民初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雅琳 被告- 晋江太子酒店 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蔡少峰 蔡子宜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68号原告陈雅琳与被告晋江太子酒店、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少峰、蔡子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晋江太子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雅琳借款5277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少峰、蔡子宜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太子酒店追偿;三、驳回本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48元,由四被告负担。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蔡少峰、蔡子宜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蔡少峰、蔡子宜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7-06-16 |
10 |
[开庭传票]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525民初293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本院受理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迎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太子酒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5民初293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7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5-1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