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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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波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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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民终95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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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4 |
2 |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洪润豪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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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辖终649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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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9 |
3 |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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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财保278号 | - |
申请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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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2 |
4 |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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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11执107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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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14 |
5 |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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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26执151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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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18 |
6 |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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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1执异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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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9-27 |
7 |
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与贺玉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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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7民初33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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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10-11 |
8 |
檀国强申请执行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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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11执31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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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6 |
9 |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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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执异8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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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31 |
10 |
刘卫强、张胜、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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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5执160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刘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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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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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晋0105民初127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启洲 太原市小店区启琛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艾万伟 董晓露 西安银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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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9-01-22 |
2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启洲 太原市小店区启琛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艾万伟 董晓露 西安银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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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2019-01-17 |
3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三亚田独金茂钢管租赁站 被告- 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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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31 | 2019-01-01 |
4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为太原市小店区启琛建筑设备租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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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8-08-12 |
5 | (2017)晋01民终30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启洲 西安银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启琛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艾万伟 董晓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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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8-06-14 |
6 | (2017)粤1704民初11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阳江市丰盛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朱重晓 朱灶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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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8-04-01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阳江市丰盛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朱重晓 朱灶辉 第三人-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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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7-10-10 |
8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启洲 西安银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启琛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董晓露 艾万伟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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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17-08-30 |
9 |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620号 | - |
原告- 刘小杨 被告- 韩东日河源市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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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7-06-27 |
10 | (2017)粤1322行初49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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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 2017-06-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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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04民初1544号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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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民初154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喜新 吕建军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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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新、吕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喜新、吕建军、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10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原告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书判决的第三项;2、撤销一审法院认定建设集团赔偿吴金锁死亡赔偿款95万元为支付的工程款;3、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内容;4、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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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2 |
(2020)冀0104民初1544号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吕建军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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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民初154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喜新 吕建军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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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新、吕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喜新、吕建军、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0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喜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工程款2266864.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喜新所欠原告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在780925.15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原告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工程款给付后一个月内向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移交税务机关开具等额(包括前期已收工程款8895011元)建安税务专用发票;四、驳回原告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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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3 |
(2020)冀01民终571号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等诉刘喜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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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终57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被上诉人- 刘喜新 吕建军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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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新、吕建军: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上诉人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冀01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上诉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刘喜新所欠上诉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工程款在3137217.2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2397元,由被上诉人刘喜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58.65元,由上诉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负担84485元,上诉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373.65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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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4 |
(2020)冀0104民初1544号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吕建军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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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民初154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刘喜新 吕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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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新、吕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喜新、吕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给付劳务工程款3221875.292元,以及利息473615.6元(从2017年8月22日开始计算到2020年8月21日),2020年8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年息4.9元计算到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人)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被反诉人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反诉人返还超支的工程款3104971.7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反诉人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反诉人开具金额594048.66元发票;3.被反诉人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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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5 |
(2020)冀0104民初1544号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吕建军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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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民初154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刘喜新 吕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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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新、吕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芭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喜新、吕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给付劳务工程款3221875.292元,以及利息473615.6元(从2017年8月22日开始计算到2020年8月21日),2020年8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年息4.9元计算到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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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6 |
(2020)冀0530民初118号新河县致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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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30民初11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新河县致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贺玉革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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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玉革:本院受理新河县致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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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7 |
(2019)冀0104民初7917号石家庄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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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79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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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4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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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8 |
(2019)冀0104民初909号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诉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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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90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本院受理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当事人- 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被告- 刘喜新 吕建军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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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新、吕建军: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与被告刘喜新、吕建军、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10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讲本案依法改判;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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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9 |
(2019)冀0104民初909号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诉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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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90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本院受理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当事人- 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被告- 刘喜新 吕建军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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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军、刘喜新: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与被告刘喜新、吕建军、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10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第二、第三项;2、依法改判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刘喜新所欠上诉人工程款10324971.28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判决被上诉人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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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10 |
(2018)冀0525民初790号薛立强诉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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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5民初7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薛立强 被告-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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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新:本院对薛立强诉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52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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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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