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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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月武、朱南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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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8执968号 | - |
申请执行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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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10-18 |
2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陈川驰、游昌亮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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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8民初1252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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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19-08-19 |
3 |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数清、林娇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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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64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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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7-12-05 | 2019-05-07 |
4 |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娇青、吴天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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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46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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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7-09-08 | 2017-11-27 |
5 |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调解笔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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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4679-46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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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7-08-24 | 2019-09-12 |
6 |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月武、朱南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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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46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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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7-08-08 | 2019-09-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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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琼0106民初133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 邓新俊 肖孝仁 邓维明 第三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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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03-13 |
2 | (2019)琼0106民初131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生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大能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大能农业有限公司 李德乾 陈能寿 第三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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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9-12-19 |
3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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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10-24 |
4 | (2018)琼01民终46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谢艳琼 被上诉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张文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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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3 | 2018-12-18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文锋 谢艳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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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17-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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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12698号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城、韩心莹、梁江前、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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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26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 韩心莹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符城 梁江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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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2698号梁江前: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城、韩心莹、梁江前、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符城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09.98元,服务费1274.02元,合计22184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1年06月15日,2021年06月16日起的罚息按借款本金余额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借款本金余额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韩心莹和人被告三梁江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08: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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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1)琼0108民初9336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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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93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吴育旧 韩武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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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9336号韩武绪: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武绪、吴育旧及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韩武绪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19245元,罚息706.29元,违约金2825.17元,合计22776.46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期后的罚息按借款本金余额19245元为基数,每日按0.01%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借款本金余额19245元为基数,每日按0.0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吴育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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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3 |
(2021)琼0108民初29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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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9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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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907号符明雄: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陈小旧、符明雄以及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陈文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48372.49元,利息及罚息590.14元,服务费及违约金2362.92元,合计51325.55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08月20日,2020年08月21日起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本金余额48372.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服务费及违约金按借款本金余额48372.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陈小旧、被告三符明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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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4 |
(2021)琼0108民初8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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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8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被告- 赵利辉 成朝伟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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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802号赵利辉、成朝伟: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利辉、成朝伟及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赵利辉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6713.37元,拖欠利息84.59元、还款管理费899.02元,合计7696.98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4日起的逾期利息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6713.37元的0.01%计收至欠款还清之日,还款管理费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6713.37元的0.04%计收至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成朝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赵利辉,成朝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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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5 |
(2021)琼0108民初1070公告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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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0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亚力 苏立伟与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李亮宪 周涛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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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70号李亮宪、王亚力、周涛柱、苏立伟: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宪、王亚力、周涛柱、苏立伟与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李亮宪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35735.32元,拖欠利息303.75元、还款管理费623.08元,诚信保证金955.32,合计36662.16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21日起每日按当期借款本金余额35735.32元的0.04%计收还款管理费违约金,直至当期欠款还清之日止;自逾期之日(应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按当期借款本金余额35735.32元的0.01%计收逾期利息,每期单独计算,直至当期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王亚力、被告三周涛柱、被告四苏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李亮宪、王亚力、周涛柱、苏立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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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6 |
(2021)琼0108民初1072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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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0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京涛与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郝玉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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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72号郝玉曼、许京涛: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玉曼、许京涛与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郝玉曼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7253.62元,拖欠利息88.65元、还款管理费281.72元,合计7624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19年12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起的逾期利息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7253.62元的0.05%计收,每期单独计算,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服务费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7253.62元的0.01%计收,每期单独计算,直至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许京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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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7 |
(2021)琼0108民初1071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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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0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军平 郑中兰与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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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71号周军平、郑中兰: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平、郑中兰与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周军平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7876.13元,拖欠利息229.09元、还款管理费563.7元,合计8668.92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3日起的逾期利息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7876.13的0.01%计收至欠款还清之日,还款管理费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7876.13的0.04%计收至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郑中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周军平、郑中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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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8 |
(2021)琼0108民初1070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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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0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亚力 苏立伟与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李亮宪 周涛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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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70号李亮宪、王亚力、苏立伟: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宪、王亚力、周涛柱、苏立伟与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李亮宪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35735.32元,拖欠利息303.75元、还款管理费623.08元,诚信保证金955.32,合计36662.16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21日起每日按当期借款本金余额35735.32元的0.04%计收还款管理费违约金,直至当期欠款还清之日止;自逾期之日(应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按当期借款本金余额35735.32元的0.01%计收逾期利息,每期单独计算,直至当期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王亚力、被告三周涛柱、被告四苏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李亮宪、王亚力、周涛柱、苏立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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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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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7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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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7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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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734号吴得二、唐够妃: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得二、唐够妃及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吴得二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46.67元,服务费962.48元,拖欠罚息448元,违约金1792元,合计23849.15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07月06日,2020年07月07日起的罚息按借款本金余额20000元为基数,合计按年利率3.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借款本金余额20000元为基数,合计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唐够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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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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