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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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焕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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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97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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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2 |
2 |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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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2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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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24 |
3 |
韩佳彤、徐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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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97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徐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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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07 |
4 |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嘉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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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3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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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5-11 |
5 |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长馨、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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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90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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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7-09 |
6 |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明、张学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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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8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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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30 |
7 |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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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64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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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4-22 |
8 |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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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执1296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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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22 |
9 |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文航、潘英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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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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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7-30 |
10 |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樟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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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6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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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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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1民初20548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樟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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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朱樟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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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48号朱樟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樟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2054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朱樟苟支付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1927.24元及滞纳金(每月滞纳金均以137.66元为本金分别自次月6日起算,分别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均以本金为限,滞纳金标准为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樟苟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电话:020-83008339、83008255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法院民四庭刘笛、吴佳璇536476372020-11-1217:06:51:550(2020)粤0111民初20548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樟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物业,服务,计算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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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2 |
(2020)粤0111民初20545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航、潘英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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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罗文航 潘英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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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45号罗文航、潘英条: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航、潘英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2054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罗文航、潘英条支付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6193.1元及滞纳金(每月滞纳金均以364.3元为本金分别自次月6日起算,分别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均以本金为限,滞纳金标准为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文航、潘英条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电话:020-83008339、83008255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法院民四庭刘笛、吴佳璇536475862020-11-1217:06:47:952(2020)粤0111民初20545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航、潘英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物业,服务,计算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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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3 |
(2020)粤0111民初20647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樟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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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6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朱樟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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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647号朱樟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樟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2064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朱樟苟支付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的车位管理费204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樟苟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电话:020-83008339、83008255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法院民四庭刘笛、吴佳璇536476382020-11-1217:07:32:391(2020)粤0111民初20647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樟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广州市,服务,朱樟苟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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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4 |
(2020)粤0111民初20539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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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魏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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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39号魏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为60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并定于2020年10月15日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四庭[510410]联系人:刘笛、傅奎显电话:83008339、83007575534807152020-08-1321:19:57:641(2020)粤0111民初20539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公告,开庭,送达,服务,魏薇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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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5 |
(2020)粤0111民初20542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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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申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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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42号申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为60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并定于2020年10月15日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四庭[510410]联系人:刘笛、傅奎显电话:83008339、83007575534807192020-08-1321:19:59:725(2020)粤0111民初20542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公告,开庭,送达,服务,申建军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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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6 |
(2020)粤0111民初20545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英条、罗文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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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潘英条 罗文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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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45号潘英条、罗文航: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英条、罗文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为60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并定于2020年10月15日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四庭[510410]联系人:刘笛、傅奎显电话:83008339、83007575534807202020-08-1321:20:01:694(2020)粤0111民初20545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英条、罗文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公告,开庭,送达,服务,罗文航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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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7 |
(2020)粤0111民初20647、20548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樟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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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647、205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朱樟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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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647、20548号朱樟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樟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为60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并定于2020年10月15日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四庭[510410]联系人:刘笛、傅奎显电话:83008339、83007575534807682020-08-1321:20:03:649(2020)粤0111民初20647、20548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樟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公告,开庭,送达,服务,朱樟苟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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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8 |
上诉人广州薇莉化妆品有限公司、朱德义、王润香与被上诉人朱平、朱安、原审第三人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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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8168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当事人- 广州薇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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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8168号朱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薇莉化妆品有限公司、朱德义、王润香与被上诉人朱平、朱安、原审第三人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8168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8168号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35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35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35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朱德义、王润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薇莉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房屋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占用费(按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物业租金标准计算,如评定的占用费标准超出35000元/月的,以35000元/月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保全费2095元,均由朱德义、王润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82元,由广州薇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957元,朱德义、王润香负担60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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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9 |
(2015)佛中法审监民提字第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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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欣 被告-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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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审监民提字第2号李欣:我院已受理再审申请人李欣与被申请人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内容如下:本案定于2015年7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由本院法官怀晓红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林传富、代理审判员李衍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谭子娆担任书记员。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若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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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5 |
10 |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362-1号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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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邓金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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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362-1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金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金容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邓金容(公民身份号码:442822196811220027)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横岗管理区大浩湖度假区雍怡雅居B座120房【房屋唯一码:6738784958143FWN】。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特此公告。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联系电话:86680122、86680133联系人:伍法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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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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