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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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善建罚字〔工程建设〕第43号 (2019)善建罚字〔工程建设〕第44号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机关认为嘉善野鹅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组织竣工验收,将建设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属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嘉善野鹅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已委托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可靠性鉴定,经鉴定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已通过防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情节不严重。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建〔2018〕23号)规定,应当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类等次(情节不严重)的,裁量标准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综合裁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给予嘉善野鹅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捌拾贰元伍角整。决定给予嘉善野鹅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某如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捌拾贰元伍角整百分之五的罚款,即贰仟柒佰壹拾肆元壹角叁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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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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