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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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应急罚〔2019〕063号 |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6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予以立案。 现查明:2019年6月11日,西周镇公共安监所执法人员受象山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对象山县西周丰旺不锈钢制造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欧鹏发(身份证522229********5879)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西周)应急责改〔2019〕0508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周)应急现决〔2019〕0501号。并对象山县西周丰旺不锈钢制造厂投资人施雪峰、焊工欧鹏发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象山县西周丰旺不锈钢制造厂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西周)应急责改〔2019〕0508号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周)应急现决〔2019〕0501号1份、投资人施雪峰询问笔录1份、焊工欧鹏发询问笔录1份、2019年6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象山县西周丰旺不锈钢制造厂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工欧鹏发上岗作业。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象山县西周丰旺不锈钢制造厂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7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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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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