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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销粮油

    重庆供销粮油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月台路18号口岸贸易服务大厦B1单元5楼503-23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86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8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洪建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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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57065号 -

    申请人-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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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7-30 2021-07-30
    2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临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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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终1070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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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22
    3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奉节县靖微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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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6民初4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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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0-07-15
    4

    洪建国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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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终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洪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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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6-19
    5

    洪建国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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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终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洪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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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6-19
    6

    洪建国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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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终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洪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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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6-19
    7

    洪建国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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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终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洪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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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6-19
    8

    洪建国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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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终3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洪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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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6-19
    9

    洪建国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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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终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洪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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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6-19
    10

    洪建国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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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终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洪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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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6-19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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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5-26
    2 (2016)渝0112民初22632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 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袁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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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5-26
    3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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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5-16
    4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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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5-10
    5 (2016)渝0112民初22632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 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袁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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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2-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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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奔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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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294号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奔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奔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就(2020)沪0115民初1929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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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2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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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奔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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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294号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奔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19294号民事判决书。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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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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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奔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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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9294号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奔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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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7
    4

    (2017)川1421民初1932号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利天汇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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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421民初19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仁寿县利天汇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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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142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676583.17元,并以6676583.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从2015年10月1日起向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货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0748元。限你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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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9
    5

    (2016)渝0112民初226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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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22632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 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袁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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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2632号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袁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22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62467.45元;二、被告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手续费42916.3元;三、被告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862467.4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四、被告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的前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1万元,由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0.7251万元,被告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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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6
    6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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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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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黄林:本院已就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判令上诉人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21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5年7月11日起,以2332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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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6
    7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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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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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黄林:本院已就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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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6
    8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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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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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黄林: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97707.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5年7月11日起,以89770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40元,由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40元,由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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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0
    9

    (2016)渝0112民初226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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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22631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渝中区海德农副产品经营部 夏国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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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2631号重庆市渝中区海德农副产品经营部、夏国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海德农副产品经营部、夏国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海德农副产品经营部、夏国海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要求两被告与原告就《海鲜代理进口合同》进行结算;2、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1179514.12元及代理费26969元;3、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23423.3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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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4
    10

    (2016)渝0112民初226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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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22632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 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袁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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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2632号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袁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要求解除编号为PA-CQAP201401委托代理进口协议;2、要求被告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支付4291630.45元货款;3、要求被告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进口手续费42916.3元;4、要求被告贵溪市泓通金属有限公司承担从2015年4月3日起以4291630.4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止;5、要求被告上海虹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袁波对以上第2、3、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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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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