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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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罗嘉雯与何泰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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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民终14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罗嘉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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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28 |
2 |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冯竣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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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2执313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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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1-28 |
3 |
陈晓黎、温德仲与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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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民终1920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温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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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09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黄建祥、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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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2民初27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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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09 |
5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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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2执223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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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14 |
6 |
伍尚南、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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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2执19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伍尚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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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8-14 |
7 |
何丽云与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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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民终145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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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1-02-23 |
8 |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伍尚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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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民终7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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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8-20 |
9 |
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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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3执2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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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9-14 |
10 |
何丽云与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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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2民初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何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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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12-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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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6民初140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肇庆市端州区鸿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梁伟安 陈应巧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肇庆市百花园工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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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8-05-25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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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3-1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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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3-15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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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10-08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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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15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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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15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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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04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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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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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686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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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6865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有别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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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6865号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别传播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39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68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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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2 |
(2016)粤06民初9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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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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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1-5号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2016)粤06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10575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见表一);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案涉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欠款本金23909802.41元及罚息(计算方式见表二);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万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分别在15600万元的最高额限度内,对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权在13000万元限额内,对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东侧(109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肇国用(2010)0055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1488.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6488.57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共同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在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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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
3 |
(2016)粤06民初9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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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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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3-5号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2016)粤0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389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见表一);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案涉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欠款本金79963585.57元及罚息(计算方式见表二);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万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分别在14400万元的最高额限度内,对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权在12000万元限额内,对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东侧(109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肇国用(2010)0055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00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503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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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
4 |
(2016)粤06民初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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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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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26号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清偿(2014)禅银贷字第1450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罚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复利:以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7月11日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每月应付利息逾期之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收);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清偿(2014)禅银贷字第14505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罚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复利:以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7月14日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每月应付利息逾期之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收);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清偿(2014)禅银贷字第14505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罚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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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5 |
(2016)粤06民初9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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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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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3-4号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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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
6 |
(2016)粤06民初9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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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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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1-4号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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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
7 |
(2016)粤06民初26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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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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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26号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初2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冠途公司向原告返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月13日的利息、罚息为15336574.64元,自2016年1月14日起分别以7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2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9%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未及时支付的利息、罚息,分别按年利率11.7%、10.8%、9.9%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冠途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请求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原告对顺宝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109区信安路东侧土地【房产证号:肇国用(2010)第00553号、他项权证:肇府他项(2013)第0138号】在上述1、2、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兴健公司、何昶明、何恩明、罗妙珊、梁少杏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交的证据内容如下:1.编号为(2014)禅银信字第143712号《综合授信合同》,2.编号为(2014)禅银贷字第1450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3.编号为(2014)禅银贷字第14505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4.编号为(2014)禅银贷字第14505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5.编号为(2014)禅银贷字第14506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6.编号为(2014)禅银贷字第14630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编号为(2014)禅银贷字第146302号《人民币流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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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8 |
(2016)粤06民初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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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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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26号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初26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内容为:驳回被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审查管辖异议收取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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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9 |
(2016)粤06民初9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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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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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3-2号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6)粤06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本院作出的(2016)粤06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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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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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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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何恩明 梁少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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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91-1号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何恩明、梁少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6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本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于二○一六年八月四日作出(2016)粤06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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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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