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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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皓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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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民初3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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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01 |
2 |
吴松玲、余明良、吴彩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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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4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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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31 |
3 |
金建国、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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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1169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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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0 |
4 |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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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575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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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31 |
5 |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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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破申58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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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6 |
6 |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东起包装盒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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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破申59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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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6 |
7 |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福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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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异1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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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15 |
8 |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骆逸民、孙晓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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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1217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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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09 |
9 |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松玲、余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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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120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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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09-29 |
10 |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福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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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157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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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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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金义商初字第3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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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3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笑琴 义乌市火神沼气用具有限公司 杨元仙 赵莲花 金海康 义乌市楚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阳市杰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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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笑琴、义乌市火神沼气用具有限公司、杨元仙、赵莲花、金海康、义乌市楚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阳市杰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全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剑军、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22日14:50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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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
2 |
(2014)金义商初字第47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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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79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学明 王学平 穆平 浙江省义乌市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 张友强 戚玲芽 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 吕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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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明、穆昆、浙江省义乌市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友强、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吕力:本院受理了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明、王学平、穆平、浙江省义乌市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友强、戚玲芽、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吕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7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86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学平、穆昆、浙江省义乌市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友强、戚玲芽、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吕力对上述债务以1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2元,由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57元,被告王学明、王学平、穆昆、浙江省义乌市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友强、戚玲芽、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吕力负担1851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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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0 |
3 |
(2014)金义商初字第47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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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79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学明 王学平 穆平 浙江省义乌市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 张友强 戚玲芽 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 吕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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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明、穆昆、浙江省义乌市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友强、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吕力:本院受理了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明、王学平、穆平、浙江省义乌市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友强、戚玲芽、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吕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7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吕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70.77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86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学明、王学平、穆昆、浙江省义乌市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友强、戚玲芽、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以1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吕力、王学平、穆昆、浙江省义乌市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友强、戚玲芽、桐庐祥盛纺织有限公司、王学明负担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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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0 |
4 |
(2015)金义商初字第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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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2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方正 叶季青 方芳 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 陈荷菊 龚国华 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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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方正、叶季青、方芳、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陈荷菊、龚国华、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叶方正、叶季青、方芳、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陈荷菊、龚国华、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6月25日9时50分在第3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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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2 |
5 |
(2015)金义商初字第3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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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2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芳 叶季青 叶方正 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 陈荷菊 龚国华 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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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叶季青、叶方正、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陈荷菊、龚国华、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方芳、叶季青、叶方正、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陈荷菊、龚国华、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6月25日9时40分在第3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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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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