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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纳商贸

    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国村9号附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金永忠谭惠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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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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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金永忠谭惠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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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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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金永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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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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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璟瑜有限公司谭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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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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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奚小安谭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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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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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胡茜重庆佳妍鑫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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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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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谭惠金永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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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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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市美美名家家居有限公司金永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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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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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璟瑜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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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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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奚小安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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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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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渝0103民初63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谭惠 金永忠 重庆瑜璟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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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2-05
    2 (2017)渝0103民初180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惠 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 奚小安 金永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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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7-10-17
    3 (2017)渝0103民初180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惠 金永忠 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璟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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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7-10-17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渝0103执9777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22 详情
    2 (2017)渝0103执3486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05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渝0103民初6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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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3民初63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谭惠 金永忠 重庆瑜璟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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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03民初6390号谭惠、金永忠、重庆瑜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谭惠、金永忠、重庆瑜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03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谭惠、金永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870000元及截止2015年11月16日欠付的借款利息18432.43元、复利362.79元,并以本金8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计收2015年10月9日至11月16日的罚息;二、被告谭惠、金永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8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上浮50%计收的利息,以应付未付利息18432.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的复利;三、被告重庆瑜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惠、金永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谭惠名下的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14幢1单元4-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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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5
    2

    (2017)渝0103民初180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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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180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谭惠 金永忠 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璟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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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3民初18066号谭惠、金永忠、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璟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谭惠、金永忠、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璟瑜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200000元以及借款期内未支付的利息6916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逾期罚息,暂算至2017年1月16日为144300元,后续罚息以被申请人一未偿还本金120万元为基数,在贷款合同执行利率7.8%水平上浮50%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起算至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复利,暂算至2017年1月16日20067.59元,后续复利以被申请人一未支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自2017年1月17日起算至付清为止;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重庆市江北区建国村9号附4号的房屋拥有抵押权,在被告一无法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时,有权以前述抵押房产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律师费72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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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7
    3

    (2017)渝0103民初180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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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180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惠 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 奚小安 金永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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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3民初18085号谭惠、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奚小安、金永忠:本院受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谭惠、重庆聚纳商贸有限公司、奚小安、金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借款期内未支付的利息56845.77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逾期罚息,暂算至2017年1月17日为299249.06元,后续罚息以被申请人一未偿还本金100万元为基数,在贷款合同执行利率15%水平上浮50%计算,自2017年1月18日起算至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复利,暂算至2017年1月17日66683.08元,后续复利以被申请人一未支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自2017年1月18日起算至付清为止;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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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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