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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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朋昌、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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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8627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杨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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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9-01 |
2 |
杨朋昌、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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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8079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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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01 |
3 |
杨朋昌、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邓业明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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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23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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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1-01-01 |
4 |
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杨朋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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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9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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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07-25 |
5 |
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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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105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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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7-12 |
6 |
杨朋昌与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邓业明张伟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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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7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杨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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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10-20 |
7 |
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朋昌邓业明张伟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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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73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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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08 00:00:00 | 2018-08-22 |
8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幸福五金厂、广州完美骏皮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382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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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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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9 | 2017-06-20 |
9 |
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邓业明、黄坎新、邓玉惠、邓小英、邓业春、邓小妹、张洁梅、邓业成、骆生威、骆要好、广州完美骏皮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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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04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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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24 | 2018-11-13 |
1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广州歌东娜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完美骏皮具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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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财保291号 | - |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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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6-12-02 | 2017-08-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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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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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9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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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192号张伟文: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朋昌、原审被告邓业明、张伟文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朋昌支付逾期利息(本金人民币850万元,从2016年5月10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邓业明、张伟文对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杨朋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145元,由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邓业明、张伟文负担。杨朋昌已经预交上述费用,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邓业明、张伟文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51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杨朋昌负担8800元。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败诉方迳付,故本院不予退还,由杨朋昌将其应当负担的部分迳付广州昂玛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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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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