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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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西安赛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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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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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欣泰宏昌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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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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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结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孙高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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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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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康寅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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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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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同泰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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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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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创艺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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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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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双林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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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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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毛立华、郑琴、杭州创艺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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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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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刘科标、佛山市天锋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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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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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宏、临沂双林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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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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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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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欣泰宏昌贸易有限公司、彭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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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40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欣泰宏昌贸易有限公司 彭军 付晓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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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欣泰宏昌贸易有限公司、彭军、付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文辉独任审理,刘浩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5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人民币110814.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3244.35元(110814.5元×30%=33244.35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因财产保全发生的费用和诉讼费用。上述金额(未计财产保全发生的费用、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144058.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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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2 |
(2022)粤2071民初14361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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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4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梅彩霞 中山市富盛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余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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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雷、中山市富盛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梅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张剑峰独任审理,陈宇璇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人民币242942.7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2882.81元(242942.7元×30%=72882.81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因财产保全发生的费用和诉讼费用。上述金额(未计财产保全发生的费用、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315825.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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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3 |
(2021)粤2071执保430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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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4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孙高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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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孙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430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孙高勇名下价值相当于370836.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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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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