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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川贸易

    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中路18号恒鑫大厦108店面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胡慧玲、雷凯、李军、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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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初4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 胡慧玲 雷凯 李军 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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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胡慧玲、雷凯、李军、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胡慧玲、雷凯、李军、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7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759963.83元,之后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对被告胡慧玲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661号A1栋/座1,2层A102室房产[具体以武房他证洪字第2016004347号他项权证记载的抵押物为准]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对被告胡慧玲提供的质押财产(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编号为09314998001110453624动产担保登记证明记载的财产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胡慧玲、雷凯、李军、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60元,由被告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胡慧玲、雷凯、李军、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七日联系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第七团队(民二庭)王璐、周海燕联系电话:0791-881626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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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7
    2

    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胡慧玲、雷凯、李军、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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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初4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 胡慧玲 雷凯 李军 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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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胡慧玲、雷凯、李军、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胡慧玲、雷凯、李军、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江西恒川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结欠本金15500000元、利息2759963.83元(截至2020年5月27日止),共计人民币:18259963.83元及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要求判令被告胡慧玲、雷凯、李军、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判令被告胡慧玲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胡慧玲在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661号A1栋/座1/2层A102室抵押物(武房权证洪字第201502067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要求判令被告胡慧玲按《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履行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胡慧玲在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661号A1栋/座1/2层A102室抵押物(武房权证洪字第2015020670号)租赁权利质押价值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团队(民二庭)王璐、周海燕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联系电话:0791-881626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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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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