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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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志玉、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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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98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刘付志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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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3 |
2 |
王志高、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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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0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志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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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9-26 |
3 |
何燕凌、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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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0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燕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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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9-26 |
4 |
刘燕玲、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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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0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燕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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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9-26 |
5 |
谢尧、袁茜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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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0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谢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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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9-26 |
6 |
胡满、马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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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7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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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18 |
7 |
张雪峰、郑瑶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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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6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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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8-18 |
8 |
刘劲松、陈楚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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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6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楚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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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8-18 |
9 |
骆智权、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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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6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骆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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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8-18 |
10 |
刘某、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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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刘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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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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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16933号黄维美、黄奕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嘉仕社区居民委员会、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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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6933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黄维美 黄奕 被告-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嘉仕社区居民委员会 广州市海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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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6933号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嘉仕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黄维美、黄奕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嘉仕社区居民委员会、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693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拆除、移除侵犯原告相邻权及生命权、健康权的违章建筑垃圾站,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原状;2、三被告连带赔偿因违法设置垃圾站造成两原告经济和健康方面的损害赔偿金20000元;3、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下午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0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法院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40341752021-08-3014:53:35:0联系人:韦晓明、吴越鸣(2021)粤0105民初16933号黄维美、黄奕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嘉仕社区居民委员会、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嘉仕社区居民委员会: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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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2021)粤0105执9498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奕蓉、刘强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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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949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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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9498号霍奕蓉、刘强: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9498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对被执行人终结财产报告程序。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074382021-08-0215:53:07:862联系人:徐萍(2021)粤0105执9498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奕蓉、刘强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霍奕蓉、刘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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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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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5117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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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5117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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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5117号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你司支付欠缴管理服务费7200元及违约金。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10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40046712021-07-2915:14:51:0联系人:许丽群、周彦丞(2021)粤0105民初15117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广东互通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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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4 |
(2020)粤0103民初8604号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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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86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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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8604号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缴场地使用费、物业服务费325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电费3754.5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缴场地使用费、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325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5日至被告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超过本金)。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仁义、管军军83005840、83005804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537322962020-12-2917:01:04:963(2020)粤0103民初8604号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公告,送达,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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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5 |
(2020)粤0105民初24317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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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31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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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317号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43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共3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50元为本金,每天按0.5‰的标准,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给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的电费2505元给原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537256262020-12-2415:34:09:130联系人:钟琴、杜彦泽(2020)粤0105民初24317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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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6 |
(2020)粤0105民初24316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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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31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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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316号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4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共3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50元为本金,每天按0.5‰的标准,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给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1月19日的电费1839元给原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537256432020-12-2415:36:05:522联系人:钟琴、杜彦泽(2020)粤0105民初24316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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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7 |
(2020)粤0105民初24318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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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3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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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318号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4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共3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50元为本金,每天按0.5‰的标准,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给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21日的电费2672元给原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537256922020-12-2415:41:11:94联系人:钟琴、杜彦泽(2020)粤0105民初24318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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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8 |
(2020)粤0103民初8604号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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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86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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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8604号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欠缴场地使用费、物业服务费3250元(2020年03月16日至2020年09月15日)及支付欠缴电费3754.5元(2019年09月至2020年03月)。2、判令被告支付欠缴场地使用费、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每天按欠缴金额的0.5%计,自2020年0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05月31日止为74.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案件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535222732020-08-3117:29:06:830(2020)粤0103民初8604号原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开庭,物业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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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9 |
(2020)粤0105民初24317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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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31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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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317号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欠缴场地使用费、物业服务费¥3250元(2020年03月16日至2020年09月15日)及支付欠缴电费¥2505元(2019年08月至2019年11月)。2、判令被告支付欠缴场地使用费、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每天按欠缴金额的0.5‰计,自2020年0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05月31日止为¥74.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39法庭A615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5066342020-08-2416:43:54:192联系人:钟琴、杜彦泽(2020)粤0105民初24317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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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10 |
(2020)粤0105民初24316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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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31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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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316号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欠缴场地使用费、物业服务费¥3250元(2020年03月16日至2020年09月15日)及支付欠缴电费¥1839元(2019年09月02日至2019年11月19日)。2、判令被告支付欠缴场地使用费、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每天按欠缴金额的0.5‰计,自2020年0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05月31日止为¥74.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39法庭A615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5065502020-08-2415:58:32:748联系人:钟琴、杜彦泽(2020)粤0105民初24316号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象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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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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