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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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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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721民初110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灵山县檀圩粮食管理所 当事人- 灵山县檀圩粮食管理所 被告- 方久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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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721民初1101号本院受理原灵山县檀圩粮食管理所与被告方久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22)桂0721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租金1320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逾期租金的资金占用费19800给原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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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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