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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南嘉捷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8号(该地址不得从事零售)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9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福州利福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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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921民初3510号 合同纠纷

    原告-福州利福特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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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3-31
    2

    7219上海新电电机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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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91民初7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新电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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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7-10-15 2018-01-19
    3

    上海新电电机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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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沪0106民初269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新电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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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7-01-03 2017-02-15
    4

    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苏州喜佳利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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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执字第040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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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6-08-05 2016-10-24
    5

    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菱陈机械塑胶有限公司、陈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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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执16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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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7 2016-10-24
    6

    福州利福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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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福州利福特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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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7219上海新电电机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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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新电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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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上海新电电机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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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新电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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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苏州喜佳利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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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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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菱陈机械塑胶有限公司、陈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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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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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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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10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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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0123号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款462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设备款违约金4620元,共计508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闫可可联系电话:0512-66603380/3308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308办公室公告种类: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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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7
    2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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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执异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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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苏0591执异9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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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8
    3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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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13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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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鞍山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13528号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7月23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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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0
    4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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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91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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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110号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91民初911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458600元及违约金72930元,合计153153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4元,由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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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2
    5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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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75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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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91民初7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款项1362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81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74元,由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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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2
    6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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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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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9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514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725元,合计54022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2元,由被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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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2
    7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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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91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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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110号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月15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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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0
    8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池市凯皇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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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12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河池市凯皇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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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河池市凯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池市凯皇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12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河池市凯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款项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被告河池市凯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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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9
    9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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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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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783号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0日9时3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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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6
    10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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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75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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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7592号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材料。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款1362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8120元,共计1430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2日10时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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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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