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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8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5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李培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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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财保25号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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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22 2021-05-13
    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方炎林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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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财保26号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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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22 2021-05-13
    3

    綦建虹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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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执1447号之一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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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4 2021-04-23
    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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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执恢32号之二 民事

    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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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1-05
    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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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执恢32号之一 民事

    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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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9 2021-01-05
    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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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执恢32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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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9 2021-01-04
    7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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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黑01民特346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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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1-05-28
    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金河德正有限公司、李金秋、王平平、张华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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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吉05执24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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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24
    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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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5民初36190号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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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1-02-21
    10

    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荡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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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黑01民辖终25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荡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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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1-01-20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黑0110民初5153号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凤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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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G81 2018-04-10
    2 - 合同纠纷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第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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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G29 2018-04-01
    3 - 合同纠纷

    被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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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18-04-01
    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第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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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G85G88中缝 2018-01-14
    5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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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18-01-14
    6 -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凤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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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G67 2017-10-15
    7 - 合同纠纷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第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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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G17 2017-09-26
    8 (2016)闽0203民初803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颜婷婷 被告- 周康军 唐柏君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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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G94 2016-09-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59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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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995号之一 证券纠纷

    原告-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李培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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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995号之一李培勇: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证券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177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9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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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2

    (2021)粤03执54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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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409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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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409号之一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18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4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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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3

    执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1247号裁决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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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972号 -

    当事人-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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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972号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1247号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2923963.28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72923963.2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40324.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548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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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4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1246号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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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974号 -

    当事人-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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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974号赖淦锋、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1246号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2286622.72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2286622.72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59687.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550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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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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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97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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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972号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你(你们单位)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9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立字第124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72923963.2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40324.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548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你们单位)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你(你们单位)一案,你(你们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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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赖淦锋、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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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97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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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974号赖淦锋、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你(你们单位)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9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124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2286622.72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59687.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55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你们单位)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你(你们单位)一案,你(你们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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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7

    (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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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民终277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当事人-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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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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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4
    8

    (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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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民终277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当事人-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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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川16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改判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四川圣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其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改判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在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未获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3日0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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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1
    9

    (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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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03民初122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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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判决,因原告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四川圣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在上诉人未获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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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2
    10

    (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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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603民初122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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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3,082万元(其中本金债权12,000万元、利息债权1082万元,利息计算方法:以1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二、针对前述债务,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6721.3333万元范围内、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3360.666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正、易兴旺在11,662.31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2013-MSDY-82-3”号、“2013-MSDY-82-5”号《股权质押合同》项下郑正、易兴旺分别质押的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3.1%、10.5%的股权行使质权,有权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9,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郑正、易兴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申报上述债权并行使权利。本案受理费695,900元,由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共同负担,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463,933元的部分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231,967元的部分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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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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