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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第五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2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0

    法律诉讼8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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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0117执3939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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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18-12-26 2019-01-09
    2

    湖南旭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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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湘民再3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湖南旭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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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3-30 2018-06-29
    3

    北京市建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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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市建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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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北京市建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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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市建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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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常德市俊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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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常德市俊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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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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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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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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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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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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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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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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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国瑞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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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河南麒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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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麒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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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451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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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517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泊鑫实业有限公司 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龙湖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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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5170号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龙湖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泊鑫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承兑汇票本金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支付票面总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自三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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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2

    (2021)粤0304民初437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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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372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泊鑫实业有限公司 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龙湖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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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3725号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龙湖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泊鑫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承兑汇票本金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支付票面总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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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7
    3

    (2020)粤0105民初32118号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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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2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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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2118号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7709元由原告负担。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540200152021-08-1615:38:29:0联系人:张伟雄、林志邦(2020)粤0105民初32118号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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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4

    (2020)粤0105民初32117号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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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21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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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2117号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6001元由原告负担。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540200062021-08-1615:37:43:0联系人:张伟雄、林志邦(2020)粤0105民初32117号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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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5

    (2021)粤0391执23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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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4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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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雲、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竟富、宋石辉、宋志华与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3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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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6

    (2020)粤0105民初32118号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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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2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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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2118号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21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点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3863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86366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贵港市西江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标准厂房一期)合同;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7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8637222021-04-0715:47:18:131联系人:张伟雄、林志邦(2020)粤0105民初32118号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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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7

    (2020)粤0105民初32117号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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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21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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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2117号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21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点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8201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2013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贵港市西江产业园城镇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合同;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7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8637092021-04-0715:46:57:114联系人:张伟雄、林志邦(2020)粤0105民初32117号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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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8

    (2020)粤0115民初4223号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伍成均、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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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4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伍成均 王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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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4223号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成均、王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伍成均、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4718.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4482.8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以160235.94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均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4元由被告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崔剑;电话:020-83007065/020-83007072536278262020-10-2917:44:01:536(2020)粤0115民初4223号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伍成均、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计算,逾期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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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9
    9

    (2020)粤0106民初10228号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欣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陈新文、罗兴祝、尹清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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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10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欣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陈新文 罗兴祝 尹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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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0228号陈新文、罗兴祝、尹清:本院受理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欣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陈新文、罗兴祝、尹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六共同向原告支付石材货款508217.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石材货款508217.74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5年2月1日起付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四、被告五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湖南欣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9日14时30分第三十四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127492020-10-2016:06:50:995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0)粤0106民初10228号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欣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陈新文、罗兴祝、尹清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陈新文、罗兴祝、尹清: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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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9
    10

    原告赣州市伟大钢材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沙孟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唐武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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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8民初27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市伟大钢材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唐武 长沙孟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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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沙孟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唐武: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伟大钢材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沙孟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唐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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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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