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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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6841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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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68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分社 被告- 吴冬妮 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 龙子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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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6841号吴冬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分社与被告龙子腾、吴冬妮、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1)琼0108民初1684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分社与被告龙子腾、吴冬妮、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海口高新社个按借字2016年第79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贷款于2020年10月2日全部提前到期,被告龙子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分社偿还贷款本金160956.59元及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8月6日,积欠利息5665.75元,复利227.59元;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付;罚息以到期未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付;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35%计收复利;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全部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付;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35%计收复利);二、被告吴冬妮对被告龙子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分社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60号芒果社(三期)7号楼30层3003房及房屋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琼(2020)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125468号;他项权证:琼(2016)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174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分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7元(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分社已预交),由被告龙子腾、吴冬妮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168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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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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