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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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12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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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1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来支行 被告- 黄惠琼 江秀荣 刘建军 刘子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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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1222号江秀荣: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来支行诉被告刘建军、刘子悦、江秀荣、黄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刘建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5074.57元以及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截至2022年1月12日,被告拖欠利息为2422.38元、罚息10222.1元,本息合计377719.05元;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2%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以贷款年利率12%计收复利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二、请求判令对被告二刘子悦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67-8号碧水名城(恒金花园)三期D1栋16-17层1606房132.6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4189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被告三江秀荣、被告四黄惠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由各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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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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