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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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牛区(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华盛中药行、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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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监1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申诉人-金牛区(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华盛中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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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13 |
2 |
金牛区(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仕祥药材经营部、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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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监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申诉人-金牛区(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仕祥药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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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13 |
3 |
荷花池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长发中药行、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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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监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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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13 |
4 |
黄典壘、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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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862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典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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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12 |
5 |
王华弟、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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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82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华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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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24 |
6 |
特丽思控股公司、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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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初721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特丽思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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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6-11 |
7 |
特丽思控股公司、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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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初721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特丽思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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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6-11 |
8 |
郑先华、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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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64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郑先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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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27 |
9 |
荷花池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长发中药行、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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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申31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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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30 |
10 |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鄢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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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6执恢8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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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1-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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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6民初8608号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诉周玉租赁合同纠纷案公告传票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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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86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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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8608号原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位使用费欠费158645元及利息24825.74元(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欠费981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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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2 |
(2019)川0106民初9314号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诉梁仁义租赁合同纠纷案公告传票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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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931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仁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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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9314号原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仁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位使用费欠费512075元及利息80132.63元(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欠费27036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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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3 |
(2018)川民终583号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与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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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5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 被上诉人- 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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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583号你单位与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二、四川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4447.17元及利息,利息以1514447.17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49.89元,由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3219.96元,由四川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829.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909.4元,由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068.96元,由四川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03.44元,由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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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4 |
上诉人杨洪辉与被上诉人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李志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文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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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867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杨洪辉 被上诉人-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李志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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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8674号上诉人杨洪辉与被上诉人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李志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杨洪辉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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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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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千宙、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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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芭化妆品 被告- 千宙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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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千宙、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5月18日上午09时5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2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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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6 |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张英、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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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4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被告- 张英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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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张英、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5月18日上午09时5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2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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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7 |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李琼芳、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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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3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被告- 李琼芳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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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李琼芳、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5月18日上午09时5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2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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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8 |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秦晓华、陈丹、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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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5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被告- 秦晓华 陈丹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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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秦晓华、陈丹、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5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5月18日上午09时5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2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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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9 |
原告四川省仁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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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8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仁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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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4)成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四川省仁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第一、被告四川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1166.48元;第二、被告四川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的工程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第三、驳回原告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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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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